一、申请退税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包括:1、多缴、误收税款的退税管理;2、政策性退税管理。
申报材料:
(一)多缴、误收税款退税所需资料: 1、书面退税申请书; 2、《退税申请审批表》; 3、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个人退税应提供完税凭证原件); 4、税务检查退库有关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政策性退税所需资料: 1、书面退税申请书; 2、《退税申请审批表》; 3、减免税审批文书复印件; 4、完税凭证复印件(个人退税应提供完税凭证原件);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一)办税服务大厅受理纳税人提交的《退税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后,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规定,认真审核其退税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相关项目内容是否填写准确。需要补正,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并传递管理部门。
(二)管理分局对办税服务大厅传递的退税资料调查核实。根据办税服务大厅转来的退税资料,对纳税人退税原因、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管理分局填写初审意见并经负责人签章后,报市局退税审批部门。
(三)市局审批部门审核签章后将《退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传递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认真复核退库内容。对符合规定的税款,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进行退税。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6号,下放到市县地税机关审批。
申报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土地权属及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6、能够说明纳税困难的资料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当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3、有权地税机关审批。4、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注: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为残疾、孤老、烈属的,应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 3、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四、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减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申报材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相关申报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申报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2、主管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3、有关地税机关审批;4、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注: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申报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协议及有关文件;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申请及交相关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3、有权地税机关审批;4、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税收减免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申报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其中(1)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及复印件;(2)退役士兵: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与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安置退役士兵情况的认定材料;(3)安置随军家属: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证明;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4、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
5、全体在职职工工资表;
6、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办理程序:1、纳税人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3、有关地税机关审批;4、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申报材料: 1、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
申报材料:(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向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属当场办结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审核;属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的,办税服务厅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变更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纳税人变更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予以变更,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3、核发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办税服务厅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内容发生变更而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办税服务厅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注销税务登记
申报材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3)发票及发票领购簿;(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注销清算报告或国税部门注销清算结论;(5)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 2、核准: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调查核实并出具注销报告,报主管局长审批。3、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申报材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核准: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按照一地一证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核销。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16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申报材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简并征期申请
办理程序: 1、个体工商户向办税服务厅或者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简并征期核定申请;2、主管地税机关派员调查核实并提出简并征期的审核意见并核定定额;3、对符合简并征期的纳税人核定资料报送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4、县以上税务机关对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体审议批准,5、下达纳税定额调整书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申报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 2.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申请,涉税申请受理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传递给管理环节;2、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3、主管税务分局调查核实后税政部门审核,集体评议后报县、市局、区局部门审核、会签、集体评议。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至4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二、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审批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纳税货物退税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申报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职工花名册和残疾人名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3、有权地税机关审批;4、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实施机关: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第3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申报材料:1、《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3、委派公司开具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职业证明;4、有关劳务合同;5、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个人);6、国家间政府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演出表演合同;7、其他要求的资料。
办理程序:1、申请人申请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支付人报送办税服务厅;2、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管理分局初核后,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劳财科复审确认,发还支付人一份据以执行。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 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申报材料: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2、个人(1)中国公民需提供资料: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证明材料,外派人员还需提供派出单位证明材料。(2)外籍人员需提供资料:护照、经常居住地居委会证明材料、就职单位或境外派出单位证明材料。3、法人需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中所填报的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其它有关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情况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所在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2、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管理分局审核后填写《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核表;3、市地税局复核确认后经局长签发;4、办税服务厅通知申请人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 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57条:“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续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税务机关应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商定的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与企业完成续签工作。”第58条:“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申报材料: 1、《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2、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企业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2、税务机关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3、税务机关应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完成续签工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六、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同时,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普发)〔2014〕6号)规定,由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实施。
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申请;2、企业在境外注册的营业执照、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身份证明,法律身份证明是外文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3、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生产经营概况;4、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5、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复印件;6、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复印件;7、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2、办税服务厅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的立即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实行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3、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管理分局进行调查核实,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形成意见后上报市地税局;4、市地税局对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管理分局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5、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管理分局根据市地税局复核结果分别以下处理:应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向申请人下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不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资料齐全后4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6条:“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申报材料:1、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八、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24条:“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申报材料:1、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申请--《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九、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申报材料: 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十、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十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十二、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申报材料: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十三、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材料: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十四、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二、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十五、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二、符合前条规定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三、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免税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企业在未办理免税手续前,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相关的纳税资料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后,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退回已经预缴的税款。”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残疾证、社会保险缴纳等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十六、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十七、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申报材料: 1、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十八、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十九、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十、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十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十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十三、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十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十五、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2、备案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