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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6年度同期资料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四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一、同期资料报送范围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二、提交时限
凡2016年度符合同期资料报送条件的企业,请报送纸质文档至主管税务机关。
1.主体文档:应于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2.本地文档:2017年10月11日。
3.特殊事项文档: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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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