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地税〔2012〕4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28-36536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28-36536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税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地税局机关及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县、市、区地税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的;
(二)没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的;
(三)没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程序的;
(四)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机制程序的;
(五)没有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程序的;
(六)没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
(七)没有规范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八)没有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的;
(九)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制度的;
(十)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的;
(十一)没有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
(十二)没有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对考核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县、市、区地税机关及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办复网上咨询、信箱信件及其他问题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 六)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九)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十)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对有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年度绩效考评扣除相应分值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对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市、县、区地税机关收到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建议,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按规定向提出建议的部门或机关反馈责任追究结果。
第十条 上级地税机关发现下级地税机关或直管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上级地税机关认为需要对下级地税机关有关单位(部门)或非直管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下级地税机关接到责任追究意见后,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反馈责任追究结果。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由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较重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28-365365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县、市、区政府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